帮人送了一趟“香烟”,发现里面是毒品后,不仅没有报警,反而还跟着一起吸食。之后,又在明知“香烟”是毒品的情况下,再次帮助运送,收取毒资。日前,慈溪法院办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张某某44岁,安徽人,此前曾有过跑“黑车”的经历,期间认识了乘客黄某(化名)。2020年1月,黄某让张某某帮忙跑腿送包“香烟”,运送费30元一趟。张某某按照要求来到约定地点,将“香烟”交给收货人,代为收取了现金700元。只见对方打开包装盒,将里面的东西倒在锡纸壳上,用打火机烤一番后,吸起了冒出来的烟。见状,张某某一下就明白了,这是毒品。而后,在对方的邀请下,张某某跟着一起吸食了一点。对方离开后,张某某将收到的现金交给了黄某。
几天后,黄某又一次让张某某帮忙跑腿送“香烟”。在经历了上一次的送“货”后,张某某明知包装盒内是毒品,仍按照指示完成了送“货”任务,并代为收取毒资1000元。
2021年,张某某被警方抓获。据调查,在2020年初,张某某在明知他人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多次帮助送毒品、交付毒品,并代为收取毒资共计2700元,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扣押的用来收款的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有些“忙”帮不得。本案中,张某某在明知黄某贩卖毒品而帮助其运送毒品、交付毒品、代为收取毒资等,与黄某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他人提出的帮忙送货的要求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运送的东西涉嫌毒品等非法或危险物品,一定要及时报警,莫要为一时金钱利益,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帮凶。
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路余 罗炜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