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新房、住新居”,是百姓的一大喜事。新到手的商品房,往往让人有立刻入住的冲动,但从“毛坯”变成“暖屋”总绕不开“头疼的装修”。这不,我市的王先生就遇到了这么一件烦心事。
今年4月,王先生接到一个推销电话,来电人李某声称是某精品家装公司负责人,现公司正在搞装修样板房促销活动,可以优惠价格为王先生装修新房,装修质量不过关全额退款。于是,王先生就将他新买的商品房委托给李某装修,双方通过协商约定了具体装修内容,并签订了装修合同。但装修过程并没有王先生想象得那么顺利,王先生在工地检查时发现了不少问题,李某承诺整改但迟迟未见动作。到了9月,因为装修进度、质量、费用等因素,李某未经王先生同意就擅自停工。王先生多次催促李某继续施工,但李某要求王先生支付前期费用才同意继续施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甚至引发肢体冲突,最终到当地调委会寻求帮助。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关于装修增项费用谁承担问题,王先生与李某约定的装修方式为“全包”,在装修过程中,王先生要求增加装修项目,增项费用达万元。二是关于装修停工损失问题,按合同约定装修应于2022年9月底完工,但因王先生未按期支付中期装修款,李某有意放慢施工进度直至停工。三是关于装修质量达标问题,王先生认为装修存在多处损坏或瑕疵,装修质量未达到心理预期,李某认为装修质量达到行业标准,瑕疵修补后不影响使用。
针对以上问题,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出相关解释:一是根据合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确保对合同整体无异议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就合同变更内容未达成一致,应推定合同未变更,双方均应依照原约定履行。三是装修公司在履行合同时,装修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于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王某和李某的合同未进行实质性变更,依然有效。但王某拒不支付装修款构成违约,李某未按期竣工同样构成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或解除,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能协商达成一致。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增项费用、质量标准、验收交付、尾款结算等合同关键问题进行协商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记者手记: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家庭装修档次不断提高,合同费用呈上升趋势,少则十余万、多则数百万元,因装修存在合同签订、履行、工程维修保修等多个环节,极易发生纠纷。其中,工期延误、工程量核算、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为常见引起纠纷的争议点。装修业主应提高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须注意装修合同中计价方式、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的约定,尤其须注意合同附件中工程预算单关于装修明细项及价款的约定,确保争议发生时有据可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全媒体记者 龚益 通讯员 岑杭钦 朱展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