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车间工人老王这天如往常一样结束了一天的工作正准备下班。这时,工友告诉他老板今天请吃饭,等下一起去某酒楼聚餐。老王与工友们一起来到聚餐酒店,还没等开餐,便觉身体不适,工友当即拨打120。经抢救,诊断为脑梗。王某及其家属与老板因治疗及赔偿费用产生纠纷,僵持不下,遂至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立即组织调解。由于老王脑梗术后出现偏瘫,无法到场,便委托其儿子小王参与此次调解。另一方是由车间承包人陈某出席调解。
调解室中,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火药味十足,为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调解员当即决定将双方分开引导,留小王在调解室平复下情绪,将陈某带入办公室了解情况。
陈某满腹委屈,自述自己包了一个车间,雇佣了老王和另外几个工人。平时大家相处融洽,加上最近生意不错,自己也是好意,请大家一起吃个饭,庆祝庆祝,谁知请客还请出麻烦来了。老王是在酒店大堂突发的脑溢血,跟车间工作完全没关系,且老王发病后是自己陪着去的医院,还当场垫付了1万元医药费。
另一面,小王说,自己父亲在这工作好多年了,平时一向身体不错,今年才55岁,怎么会突发脑梗呢,这一定跟老板脱不了干系。
对于双方的说辞,调解员另外向其余几位工友求证,梳理出几个要点:1.老王和老板陈某之间是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2.老王突发疾病时,并非在工作车间,而是在聚餐酒店大堂,且时间也是在下班后的晚上。3.医院诊断报告显示是脑梗。经求证,双方当事人也对上述三点事实表示认可。了解完纠纷的详细经过脉络,调解员以法说理,以情动人,分头劝解。
一方面,调解员对小王进行法理剖析:老王与老板陈某属于雇佣关系,不适用于工伤,且脑梗是属于自身疾病,与车间工作并无必然联系。更何况,事情发生在下班后部门聚餐时,从法理上来说,老王的发病与雇主陈某并无关系,要求陈某承担赔偿确实缺乏法律支撑。冷静下来的小王在经过调解员的案情剖析后也意识到,父亲的脑梗确实无法归责与老板陈某,但父亲才55岁,现在术后偏瘫在医院躺着,每天的医药费及后期治疗费用确实让自己无力承受。
另一方面,调解员对陈某打起了感情牌:“老王毕竟跟着你干了这么多年了,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现在瘫在病床上人事不知,你看着也不忍心。而且他家情况你也了解,这后续的治疗费用确实是个重担。”陈某也表示,自己跟老王共事这么多年也有感情,本来也准备给予一定的补偿,不然也不会二话不说就垫付了医药费。只是之前小王口口声声说要自己赔,还来车间吵吵闹闹的,自己气不过才闹这么僵。
见双方都有松口,情绪也都已缓和,调解员将双方叫到了一起。协商中,小王对自己之前的过激行为向陈某表达了歉意,陈某对此表示谅解,毕竟事出突然,有点情绪也是人之常情。最终,陈某除先前垫付的医药费,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王某10万元。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算不算工伤,在没有做工伤认定之前所有的推定都是不准确的,如果聚餐本身跟工作无关,是员工在工作之余自发组织的聚餐,即便在聚餐过程当中去世的也不算是工伤。如果职工家属和公司对此各执一词的话,可以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之内申请工伤认定。
全媒体记者 龚益 通讯员 胡彬彬 李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