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市消保委发布了2024年度消费维权九大典型案例,这些消费维权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涵盖了消费维权热点问题,如二手车买卖、手机租赁、菜品调包、“鬼秤”作鬼等。市消保委各成员单位通过案情介绍、处理经过与案例点评相结合,深入剖析日常消费领域的各种消费维权案例,以此来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
隐瞒二手车重大隐患判赔三倍赔偿得不偿失
【案例简介】2023年2月,原告王某通过某抖音账号与被告某二手车公司达成“16年别克威朗”二手车交易,被告告知原告车况仅更换大灯、保险杠。交易当天,原告发现车辆气囊事故灯亮、车辆行驶不稳、方向跑偏。经汽修人员初步检查,该车之前发生过重大事故,气囊已弹出、车辆后方存在钣金切割痕迹。原告认为,被告在交易前刻意隐瞒涉案车辆重大事故事实,诱使原告错误作出了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已构成欺诈,依法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过程及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二手车买卖公司,明知涉案车辆全面真实信息,但故意隐瞒遗漏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和维修的重要信息,导致原告受其误导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车辆购买行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法院判决如下:撤销原告和被告《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原告返还被告车辆,被告返还原告车款36200元,并赔偿原告三倍车款108600元。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手机租赁猫腻多格式条款侵权益
【案例简介】2023年12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浒山街道某手机店在向消费者提供网络手机租赁服务时,存在利用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2021年7月开始,当事人入驻支付宝的租赁平台,从事手机租赁服务,其与消费者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的文本包含有“乙方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继续按协议约定收取相应租金,并以协议项下签约总价*万分之三/天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等格式条款。经查,当事人共计租出手机21台,违法经营额121105.8元。其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被罚款12000元。
【案例评析】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以及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如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近年来,手机租赁业务在互联网平台兴起,在满足消费者“低投入有保障”、尝新等个性化需求的同时,也引发大量消费纠纷。市消保委提醒相关经营者要遵守诚信原则,切莫耍“小聪明”导致违反相关规定,这样不但侵害消费者权益而且自身还要被依法查处。消费者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各项条款。
“打卡赚钱”有风险“轻松躺赚”要上当
【案例简介】原告徐某于2022年12月10日从某平台“奇遇旗舰店”购买被告青岛某公司推出活动商品“【打卡返全款】爱奇艺VR奇遇一体机VR眼镜便携私享巨幕观影VR游戏一体机3D游戏VR眼镜”一台,并按照被告指定规则打卡。2023年8月25日,原告满足打卡256天条件,要求返现3099元某平台超市卡,但被告开设的某店铺已关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严重违约和恶意欺诈交易行为,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平台向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涉案商品,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收到涉案商品后,按照被告的活动规则进行打卡满256天,并向指定网站提交了相应审核资料,但被告至今未予审核履行兑现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徐某交付面值3099元的平台超市卡;如不能交付购物卡,则应交付同等金额现金。
【案例评析】近年来,此类“打卡赚钱类APP”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与游戏和新闻资讯等元素相结合,还衍生出了“答题赚钱”“玩游戏赚钱”等多种层出不穷的方式,看似很美好,但实际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同时也埋下了诸多陷阱,商家甚至直接跑路,用户维权相当困难,有时只能白白承担损失。市消保委提醒:任何宣称“零投资高回报、轻松赚大钱”的都可能是骗局,不要让初衷是规范自己行为的“打卡”变成给骗子“打钱”的悲惨教训。
铜管变铝管空调制热无效果
【案例简介】2023年12月,上海的杨女士通过京东购买了我市一家网店的两台空调,商家安排安装师傅上门安装。2024年1月,杨女士发现其中一台空调无法制热,维修人员上门检查后发现,空调的内外机连接铜管更换成了铝管,导致制冷剂漏光,空调无法制热。杨女士向商家提出免费更换铜管要求无果后,遂向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了该产品厂商售后投诉负责人徐先生。徐先生说,公司销售的空调都是自带3米长的铜管,在师傅上门安装过程中,如果长度不够需要加管,消费者可自行和师傅协商购买,但不允许师傅私下将铜管换成铝管,如果师傅卖的是铝管,要告知用户,因为用户有知情权,如果消费者投诉安装师傅用铝管代替铜管,却按照铜管价格收费,他们也会向用户和安装师傅进行追溯核实。不过杨女士称,安装师傅没有提前告知材质,支付费用是否按铜管价也不是很清楚。经调解,售后同意免费为投诉人更换铜管,投诉人表示同意。
【案例评析】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违规发放预付凭证拒不整改终被处罚
【案例简介】2024年1月29日,市商务局对龙山一理发店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涉嫌违规发放单用途记名商业预付凭证,且金额超过两千元,便责令当事人整改。3月13日,市商务局对当事人复查发现经营者仍未整改,遂移交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当事人于2023年9月21日核准登记营业执照,开业不久就开始进行预付卡充值活动(系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且金额超过两千元。2024年4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发放预付卡充值金额小于两千元,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便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属于违规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凭证)。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净水器效果好不好检测笔检测不全面
【案例简介】2024年5月3日,消费者郑女士在抖音平台花145元买了一台水龙头净水器,安装之后用水质检测笔测试净化过的水,发现检测TDS值比未净化前的自来水还要高,但商家表示无法证明产品不合格。于是,郑女士向宗汉消保分会提出退货退款诉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调解中,商家解释,消费者使用的为市面上常见的TDS水质检测笔,其中TDS值指的是水中的溶解性固体物质的含量。TDS值偏高表示水中溶解性固体物质的浓度较高,并不是代表水质不好,这只是其中的一个水质指标。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愿意为投诉人退货退款,最后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调解人员咨询有关检测机构的专家,专家表示,市民对水质检测仪器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TDS值偏高并不一定水质差,在有些情况下,TDS值低水质反而差的也有,因为检测水质好坏的项目有很多个,仅靠TDS值高低判断水质是否安全健康是不科学的,也是片面的。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使用该类产品检测水质时要全面了解它的使用说明情况,同时生产者、经营者在售卖产品时也不能夸大宣传并提供相关有效检测证明。
“鬼秤”作鬼自讨苦吃
【案例简介】2023年12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某家熟食店购买的凉拌菜明显感觉分量不对。就在上次购买时,他还把手机放到电子秤上称,但商家重启电子秤后,称量数值立马又恢复正常,怀疑商家使用“鬼秤”,存在电子秤欺诈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明: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通过小广告电话联系电子秤非法改装人员上门改装了一个电子秤,每次称量可以比原来重一些,而电子秤在关机后自动恢复到正常非作弊状态。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改装电子秤增加实际称重数值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属于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行为。2024年4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鬼秤是指被做了手脚、称重显示与实际重量之间存在一些偏差的电子秤,这类电子秤可以根据需要显示虚假物重,通过密码操作又能恢复正常。
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识别方法:一看,看电子秤是否有CPA标志,看是否张贴了有效期内的绿色“强检合格”标签,看商家输入的单价是否正确,防止商家在消费者看不清的情况下作弊。二听,称重前留心电子秤有无发出“嘀”的按键声响,如果有,很可能是商家在通过某种手段作弊,此时可以要求商家断电后复位重新称重。三核,集贸市场、超市都配备了公平秤,可以利用公平秤进行重量复核。
调理牛排称原切牛排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
【案例简介】2024年2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浒山某餐饮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面招牌写有“某原切牛排自助”,但在后厨冰箱内发现“火焰牛排”“特制牛排”,产品类型为菜肴制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以虚假的商品说明方式来销售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4日购入“火焰牛排”“特制牛排”各100包,进货价格均为68元/包。当事人将这些产品解冻、煎熟,然后以自助餐形式销售,并对外宣称“原切牛排自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被罚款20000元。
【案例评析】在牛排走俏市场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行业乱象,原切牛排、调理牛排、静腌牛排等各种牛排名称令消费者眼花缭乱。一些商家混淆视听,将“调理牛排”等宣传成“原切牛排”,对部分消费者形成了误导,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因此,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多看标签、外观,多询价格,选择对应牛排。
千元帝王蟹被“掉包”被罚二万元悔之晚矣
【案例简介】2024年3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某餐厅用餐时,花了1184元(活动价198元/斤)买了一只重量5.98斤的帝王蟹,并特意留了个心眼,以蟹壳上特殊的一点纹路作为标记,结果上菜时发现蟹壳上的特殊纹路没了,怀疑被商家调包。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因其中一只进货的帝王蟹活性较差,擅自将被投诉桌客人点的帝王蟹替换,且并未告知用餐顾客。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商家与消费者自行和解,同意赔偿购买帝王蟹二倍金额即2368元。
当事人未告知用餐顾客,擅自将顾客所点的帝王蟹替换调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评析】市消保委提醒广大市民,尽量选择正规、口碑较好的餐厅进行消费,购买海鲜尤其是高价海鲜时一定要问清价格、看清商品后再确认付款。一旦发现商家存在调包宰秤、以次充好等侵害消费
者权益问题的,可现场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同时提醒商家要诚信经营,一旦被查不仅面临高额处罚还要纳入征信,得不偿失。
全媒体记者 戎志虎 通讯员 华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