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日前,市府办出台的《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的相关条件和工作要求。
按照浙江省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通过我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或符合我省流入地初中升高中条件,进入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习,并具有完整的我省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的随迁子女,同时符合我省高考报名的其他条件,从2013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市教育局招生部门将加强政策把关,提高服务能力,确保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报名与高校招生考试。
在我市借读的非本省户籍学生符合我市小学升初中条件,进入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学习,并具有完整的我市初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同时符合我市中考报名的其他条件,可以在我市初中就学地报名参加中考,在中考后参加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与我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此类学生从户籍地择校到我市就读,视作择校生,不享受省一级重点高中分配资格。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非浙江省户籍的学生不能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准予报考职业高中学校(除综合高中、普通中专和“3+2”五年制高职教育班外)或在中考后出具分数和可录取在相应高中段学校的证明,转回原籍就读相应高中。
对下列非浙江户籍考生凭有关证明也可在我市报考高中段学校:1.部队转业到慈溪的军人子女,凭市人力社保局证明;2.市引进人才的子女,凭市人力社保局证明;3.驻慈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凭驻慈部队证明和现役军人证件复印件;4.归侨、华侨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籍考生,凭市侨办证明,台湾省籍考生,凭市台办证明。
■记者 俞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