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文件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文件
慈合银〔2009〕221号
关于印发《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党员创业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现将《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党员创业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
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希及时向行总部报告。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
主题词:信贷党员创业贷款办法通知
抄送:省联社宁波办事处,市委组织部。
发:各部室、中心金库、事后监督中心、会计核算中心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办公室 2009年9月15日印发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党员创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支持全民创业,着力提升全市党员带头创业、带领群众致富的“双带”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创业贷款是指本行向慈溪市范围内的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党员创业贷款纳入综合授信管理,各单位应在授予的权限内开展贷款授信和贷款的发放审批工作。
第四条党员创业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单位项目贷款除外)、利率优惠”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党员创业贷款的对象为年龄在18-50周岁(含)以下并持有党员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创业者个人或其所经营的企业。
第六条以经营企业出面申请借款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工商部门登记造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二)在各商业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三)能够提供有效可靠的抵押、质押或保证。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人报送有关材料。
(六)依法合规地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生产经营有效益。
(七)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八)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十)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以个人出面申请借款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常居住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支行(营业部)服务区域内的慈溪籍自然人(新慈溪人按本行相关信贷规章制度执行)。
(二)遵纪守法,信用良好,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效益较好的生产、加工、销售项目并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四)生产经营正常,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五)在贷款支行(营业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丰收卡账户。
(六)能够提供有效可靠的抵押、质押或保证,[除达到《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个人“和美”系列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慈合银〔2008〕213号)中的“诚信”免保贷款条件外]。
(七)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党员创业贷款的用途包括生产经营周转资金贷款和项目固定资产贷款。不得用于生活消费。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九条贷款额度。党员创业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贷款期限。党员创业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情况下,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发放项目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对从事农林牧渔纯农业生产的贷款,最低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对从事其他行业的贷款,最低可按本行现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贷款同档次利率下浮10%执行,且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50%。
第十二条贷款方式。一般情况下,党员创业贷款应提供抵押、质押、第三人保证(包括农户联保或担保机构保证等),具体按照本行《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慈合银〔2006〕52号)、《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联户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慈合银〔2007〕56号)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信用评定结果达到“AAA”级的信用户,可按本行《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个人“和美”系列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诚信”免保贷款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党员创业借款申请人应向经常居住地或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本行各支行(营业部)申请办理贷款。贷款程序必须经过申请、授信、发证、审批和柜面审核5个环节。
(一)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党员填写《慈溪市党员创业贷款推荐表》(见附件),经基层党支部和镇(街道)党委审核同意后,连同借款申请资料送经办支行(营业部)审核。
1、申请党员创业贷款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代码证、资信等级证明、公司章程、贷款卡、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2)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明细、或有负债明细及或有负债质量。
(3)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贷款卡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4)党员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5)创业项目有关资料。
(6)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申请党员创业贷款的个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家庭收支、负债情况,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还需提供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还款承诺书。
(3)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4)党员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5)创业项目有关资料。
(6)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授信。对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党员创业贷款,应根据《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审查,并按程序和权限进行授信。
(三)发证。授信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方式确定后,由所涉支行(营业部)发给《党员创业贷款证》。
(四)审批。获得《党员创业贷款证》后需要贷款时,各级信贷管理人员应在借款申请书和审批书上按各自权限签署调查、审查和审核意见,并填写借款借据,贷款周转时,借款人本人持证到信贷员处签订借款借据后即可到柜台取得贷款。
(五)柜台审核。临柜柜员接到《党员创业贷款证》、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借款审批书、借款借据等资料后,经审查无误,凭上述资料办理贷款的发放和款项划转手续;以后再办理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时,可凭经审核无误的《党员创业贷款证》和借款借据办理贷款的发放和款项划转手续。
第十四条各支行(营业部)自接到镇(街道)党委推荐的党员创业贷款申请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和授信审批工作,并将贷款意见反馈给镇(街道)党委。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党员创业贷款证》的使用与管理。《党员创业贷款证》一年验审1次,三年换发1次,对已发放的《党员创业贷款证》,要根据《党员创业贷款证》发放登记表逐一登记。当借款人的《党员创业贷款证》遗失时,应由其书面提出补发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再予注销和补发。
第十六条党员创业贷款的发放与使用,应专设台账进行统计和管理。
第十七条信贷人员要加强对党员创业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
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工作,保证贷款按期收回。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以后,信贷人员要经常检查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检查贷款抵(质)押物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第十九条各支行(营业部)应建立完善的党员创业贷款档案,并落实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对党员创业贷款有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情况的,应提前收回贷款,并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收取罚息。
第二十一条对贷款对象既符合党员创业贷款条件,又符合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青年农促会贷款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条件的,四者只择其一,不得同时发放。
第六章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党员创业贷款的责任赔偿按照《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慈合银〔2006〕179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信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一)未经调查和资格审查,直接发放党员创业贷款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党员发放贷款的。
(三)超过自身权限给予授信和审批发放贷款的。
(四)疏于管理,造成贷款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制度办法执行,与相关制度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慈合银〔2009〕221号
关于印发《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
党员创业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现将《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党员创业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
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希及时向行总部报告。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
主题词:信贷党员创业贷款办法通知
抄送:省联社宁波办事处,市委组织部。
发:各部室、中心金库、事后监督中心、会计核算中心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办公室 2009年9月15日印发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党员创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支持全民创业,着力提升全市党员带头创业、带领群众致富的“双带”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创业贷款是指本行向慈溪市范围内的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党员创业贷款纳入综合授信管理,各单位应在授予的权限内开展贷款授信和贷款的发放审批工作。
第四条党员创业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单位项目贷款除外)、利率优惠”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党员创业贷款的对象为年龄在18-50周岁(含)以下并持有党员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创业者个人或其所经营的企业。
第六条以经营企业出面申请借款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工商部门登记造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二)在各商业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三)能够提供有效可靠的抵押、质押或保证。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人报送有关材料。
(六)依法合规地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生产经营有效益。
(七)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八)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十)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以个人出面申请借款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常居住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支行(营业部)服务区域内的慈溪籍自然人(新慈溪人按本行相关信贷规章制度执行)。
(二)遵纪守法,信用良好,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效益较好的生产、加工、销售项目并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四)生产经营正常,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五)在贷款支行(营业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丰收卡账户。
(六)能够提供有效可靠的抵押、质押或保证,[除达到《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个人“和美”系列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慈合银〔2008〕213号)中的“诚信”免保贷款条件外]。
(七)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党员创业贷款的用途包括生产经营周转资金贷款和项目固定资产贷款。不得用于生活消费。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九条贷款额度。党员创业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贷款期限。党员创业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情况下,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发放项目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对从事农林牧渔纯农业生产的贷款,最低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对从事其他行业的贷款,最低可按本行现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贷款同档次利率下浮10%执行,且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50%。
第十二条贷款方式。一般情况下,党员创业贷款应提供抵押、质押、第三人保证(包括农户联保或担保机构保证等),具体按照本行《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慈合银〔2006〕52号)、《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联户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慈合银〔2007〕56号)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信用评定结果达到“AAA”级的信用户,可按本行《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个人“和美”系列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诚信”免保贷款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党员创业借款申请人应向经常居住地或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本行各支行(营业部)申请办理贷款。贷款程序必须经过申请、授信、发证、审批和柜面审核5个环节。
(一)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党员填写《慈溪市党员创业贷款推荐表》(见附件),经基层党支部和镇(街道)党委审核同意后,连同借款申请资料送经办支行(营业部)审核。
1、申请党员创业贷款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代码证、资信等级证明、公司章程、贷款卡、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2)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明细、或有负债明细及或有负债质量。
(3)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贷款卡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4)党员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5)创业项目有关资料。
(6)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申请党员创业贷款的个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家庭收支、负债情况,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还需提供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还款承诺书。
(3)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4)党员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5)创业项目有关资料。
(6)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授信。对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党员创业贷款,应根据《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审查,并按程序和权限进行授信。
(三)发证。授信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方式确定后,由所涉支行(营业部)发给《党员创业贷款证》。
(四)审批。获得《党员创业贷款证》后需要贷款时,各级信贷管理人员应在借款申请书和审批书上按各自权限签署调查、审查和审核意见,并填写借款借据,贷款周转时,借款人本人持证到信贷员处签订借款借据后即可到柜台取得贷款。
(五)柜台审核。临柜柜员接到《党员创业贷款证》、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借款审批书、借款借据等资料后,经审查无误,凭上述资料办理贷款的发放和款项划转手续;以后再办理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时,可凭经审核无误的《党员创业贷款证》和借款借据办理贷款的发放和款项划转手续。
第十四条各支行(营业部)自接到镇(街道)党委推荐的党员创业贷款申请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和授信审批工作,并将贷款意见反馈给镇(街道)党委。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党员创业贷款证》的使用与管理。《党员创业贷款证》一年验审1次,三年换发1次,对已发放的《党员创业贷款证》,要根据《党员创业贷款证》发放登记表逐一登记。当借款人的《党员创业贷款证》遗失时,应由其书面提出补发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再予注销和补发。
第十六条党员创业贷款的发放与使用,应专设台账进行统计和管理。
第十七条信贷人员要加强对党员创业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
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工作,保证贷款按期收回。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以后,信贷人员要经常检查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检查贷款抵(质)押物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第十九条各支行(营业部)应建立完善的党员创业贷款档案,并落实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对党员创业贷款有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情况的,应提前收回贷款,并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收取罚息。
第二十一条对贷款对象既符合党员创业贷款条件,又符合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青年农促会贷款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条件的,四者只择其一,不得同时发放。
第六章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党员创业贷款的责任赔偿按照《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慈合银〔2006〕179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信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一)未经调查和资格审查,直接发放党员创业贷款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党员发放贷款的。
(三)超过自身权限给予授信和审批发放贷款的。
(四)疏于管理,造成贷款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制度办法执行,与相关制度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