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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06-08 16:28   稿源: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大会精神,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服务我省企业大发展、大提升,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C20IIJ 104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IIJ 12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范围

  (一)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小型微型企业总体规模和实际情况,决定对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注册资本在300胙丌文万元(含本数,以下同)以下,第二产业(台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之外的其他行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免征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和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企业年检费。企业的行业按照经营范围的主项进行判断。

  (二)免征范围内的企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增资后注册资本超过上述标准的,按规定征收变更注册登记等收费,减资后注册资本符合上述标准的,按规定免征登记费。

  (三)个体工商户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登记费和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四)分支机构按其法人企业的注册资本享受免征政策。

  (五)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参照公司制企业执行。

  二、免征期限:自2 01 2年1月1日起至2 014年1 2月31日止。

  三、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时,认真做好免征企业的审核工作,并做好免征情况统计。

  四、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后,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好同级工商部门的经费保障,切实保障工商部门正常履行各项职责所需经费,不能因免征收费而降低工商部门经费保障标准和水平,影响工商部门正常履行职能

  五、各级财政、物价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免征政策的宣传,确保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大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责任编辑胡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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