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既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联系保险公司,而是到了第二天才向交警部门报警。行人因事故受伤等损失共计13.7万余元,在向车主索赔时,遭遇车辆所在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的状况。日前,市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车主未保护现场且未及时报警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获得了法院支持。
起因
事故发生后隔天报案
龙山的孙某(化名)在杭州湾新区一家保险公司为他所有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6年5月10日上午9点左右,孙某驾车沿龙山镇伏龙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伏龙路来福饭店旁时,看到相识的吴女士(化名)正在路边同方向往前走,就想上前打声招呼。可是,就在车辆靠边过程中,由于孙某的疏忽大意,车轮居然压到了吴女士的脚。事发当天,孙某没有向交警部门报警,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到次日,孙某才到交警部门报案并陈述了事故经过。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且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且无证据证明吴女士有造成本次事故的违法行为,孙某和吴女士均一致认为是孙某全责,车辆保险公司亦无异议,据此,孙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波折
保险公司拒绝商业险理赔
吴女士的脚伤得不轻,事发当日至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12天。之后又于同年6月、10月分别住院治疗20天、8天,光医疗费就花去了好几万元。因为本来就是认识的,孙某也没有推脱责任,先后支付给吴女士7.6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吴女士因此事故造成十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面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吴女士于今年3月将孙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希望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孙某承担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的剩余部分。经法院依法核算,吴女士的各项损失总金额达13.7万余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内赔付问题发生了分歧——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发生后,孙某应保护现场并报警,而他开车离开事故现场并于次日报警,根据免责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则认为,事故发生时他为了抢救伤员被迫移动车辆,并委托坐在车上的同事报警,事后又自己主动前往交警部门,并不存在免责情形。
判决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
针对上述商业险是否赔付成为案件主要争议焦点,法院对线索进行了厘清:虽然孙某在庭审时称委托同事于事发当天下午报警,但未能提供同事报警的相关证据,法官在查看次日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和事后报案承诺书后,也未发现孙某对委托同事报警事宜进行过说明。据此,法院认定孙某未保护现场且未及时报警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关于商业保险免责的主张成立。
据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照其所负的事故责任对交通事故受损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吴女士各项损失合计约7.6万元,而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剩余损失6.1万余元,则由孙某自行负责。经折算,吴女士需返还孙某约1.5万元。因此,法院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吴女士6.1万余元,并在交强险范围内转支付孙某约1.5万元。
法官提醒,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单方事故,车主或驾驶员一定要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否则可能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明或无法提供理赔材料而遭到拒赔的风险。■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路余 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