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市政府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向本市各级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意见》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等的患者。基金支付范围: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3.其他突发事件产生的急救费用。
《意见》规定,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基金通过上级财政补助、市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补助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意见》强调,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基金主管部门将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杜绝应救不救以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
为加强基金监管,我市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全媒体记者 俞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