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近日,市民罗女士前往观海卫一家电影院看电影,因影厅里其中一级台阶没有亮灯,自然地也就两步并作一步走,一不小心扭到了脚,摔倒在地坐了好一会。当时,罗女士联系了影城工作人员,但对方始终不予理睬,没人来处理,连一个合理的说法也没有。
罗女士觉得原本事情并不大,如果对方合理地给她道个歉也就算了,但现在态度实在不好,自己还受了点委屈,而影院安全措施没有做到位,有责任为消费者的人身伤害负责。于是,罗女士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希望能帮忙调解一下。
接到投诉后,市市场监管局观海卫分局工作人员立即介入调查,第一时间与影城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有一级台阶确实没有亮灯,估计是坏掉了,对消费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表示道歉。经调解,影院补偿消费者200元医疗费,并赠送两张电影票,双方达成和解。
据了解,根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车站、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工作人员表示,因公共场所安全措施没做到位,消费者遇到人身伤害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经营者要对消费者人身安全负责,消费者遇到此类消费纠纷,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权。■全媒体记者 戎志虎 通讯员 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