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全媒体记者 叶吟泠 通讯员 许柏雄) 乡里乡亲互相帮衬也是应该的,可是,我市胜山镇的应某给老乡做了一次介绍,却“帮”出了两百万元的巨债。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6年7月底,徐某等7家服装加工户知道应某与浙江某服饰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关系良好,希望应某做为中间介绍人,争取获得服饰公司服装的承揽加工业务。碍于乡亲面子,应某便为徐某等7位服装加工户与该公司牵上了线。
7位服装加工户与服饰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开展了实际业务往来。可是好景不长,服饰公司经营不善,实际经营人无法联系,致使徐某等7位加工户近200万元余款尚未结清。
这时,7位服装加工户想到了应某,认为加工业务所涉辅料订制、服装样式确定等均由应某介绍办理,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某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然而应某觉得自己只是一个“介绍人”,从中也没赚一分钱,怎么就要承担200万元的债务呢?
双方各执己见,矛盾愈演愈烈。今年5月,胜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听闻此事,携手镇法律顾问团律师积极介入这起“介绍债务纠纷案”。两年的时间,200万元的债务,双方都火药味十足,上来就是互相数落指责对方,第一天的调解就在这样的指责中度过。
“这起纠纷真的蛮有压力的,调解的案值大,人数也多,积累的时间也久。但是如果调解不下,我也睡不着。白天相互指责,没有实质性的进展,还是趁着晚上,跟他们再去聊聊吧。”胜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潘利煊在当天晚上去双方家里了解情况时说了这么一句话。
当晚人民调解员走遍了应某和其余7户服装加工户的家,向他们详细了解了这起纠纷的起因和经过,也了解到双方的焦点就在于应某这个“介绍人”是不是要承担债务。
重新回到了谈判桌上,胜山镇法律顾问团的律师表示,根据双方陈述和现有证据,应某不是服饰公司的法人或实际经营者,在法律层面不用承担加工户任何经济损失。7位服装加工户与服饰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加工合同,但有送货凭证,且服饰公司也在送货单上署有接收人签名,应结合该项证据向服饰公司追偿。
虽然有了律师的释法,但是7位服装加工户仍然愤愤不平,他们表示7个人都不认识服饰公司经营者,业务往来也只是通过应某、电话和网络,怎么去追讨?面对这种情况,人民调解员和律师商议,提出一个“债权转让”的解决方法。因为应某认识该服饰公司的经营者,所以让7位服装加工户将服饰公司的200余万元债权转让给应某,再由应某向服饰公司追偿。
对此,应某提出疑议,原本自己没有责任的,现在却要去担一个追不回来的风险。于是调解工作再变思路,兵分两路,一路用情理劝应某,另一路用法理说服服装加工户,最终达成协议:7位服装加工户将200余万元的债权以打折方式转让给应某,债权转让后,再由应某自行去追偿债权。
两年多的积怨,最终在人民调解员、法律顾问团律师的调解下,以法、理、情的方式,化干戈为玉帛,各方握手言和。
律师有话说:
“牵线搭桥”需谨慎 有偿无偿定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商业活动中的介绍人在法律上属于居间行为,如果介绍人提供的是无偿服务,除非在促成交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否则一般不对与其介绍相关的经济活动承担责任;但如果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就要区分不同的过失程度对与其介绍相关的经济活动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