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因制假受过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还被商标所有权厂商民事起诉索赔,却不及时汲取教训,在利益的驱使下重操旧业,最终将自己送上法庭受审。日前,市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男子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予以没收。
2015年11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长河镇谢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现场有经营面积120平方米、6个工人,正在从事剃须刀生产,现场库存标“FLYCO飞科”商标的剃须刀成品238只、半成品800只、小包装400只、售后服务卡400张、外包装40只、丝印模具1块。
经查,谢某根本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也未经“FLYCO飞科”商标权利人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于2015年11月初接受河南王姓客户委托,开始生产“FLYCO飞科”商标的一款剃须刀。其中,剃须刀的包装、售后服务卡由王姓客户提供。至被查时,谢某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3万余元,因产品尚未销售,所以当时并无违法所得。
2015年12月,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谢某被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5万元,假冒产品被没收并销毁。2016年1月,飞科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对谢某进行民事起诉。本案法院最终判赔8万元。
本来已经明确知道制假有错就应及时悔改,可事实证明谢某其实并未吸取教训。2016年10月,山东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崔某向外销售的假冒飞科剃须刀事后被查出正是谢某供应。
2017年11月,公安民警在谢某的厂房查获假冒“FLYCO飞科”“FLYCO”注册商标的电动剃须刀260只及电池、电机组件、面板等各类配件若干。经鉴定,上述被查货的物品价值3.9万余元。另据调查,在2016年10月,谢某将生产的18箱共计2500余只假冒电动剃须刀,后以6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在山东售假的崔某。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谢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路余 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