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一个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何况有白纸黑字的借条在手,诉请要求债务人即时还本付息;一个说冤有头债有主,借条是借自己之名所签,钱实则进了他人口袋,辩解这笔债跟自己无关。这钱到底用不用还,证据自会说话。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由于被告未能举出有力证据自证主张,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唇枪舌战各执一词
“今向徐某(化名)借款人民币伍万元(小写50000元)。月利率2%,到期未归还,借款人及担保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相关法律及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借款人:蔡某(化名)借款日期: 2015年8月5日”向法院起诉的是观海卫的徐某,手中拿着这样一张借条,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让蔡某及其妻即时归还4.6万元剩余本金及自起诉日起至清偿日至的利息。
本来借条写得清楚明了,事情应该不难解决,没想到庭审时,蔡某却说,徐某的诉称有违事实。“我于2015年8月5日向徐某出具借条时,并未收到现金50000元,这钱实际上是案外人沈某向徐某所借。”蔡某说自己只是帮朋友沈某签个借条,还款义务应由沈某承担,“当天,徐某将扣除5000元利息后的45000元转入沈某账户。”蔡某补充道,后来沈某一度下落不明,徐某便向其催讨,他才无可奈何地分三次拿出30000元。“沈某出现后也归还了15000元,所以这笔债其实已经全部还清了。”
按照蔡某的意思,借款当时并未约定利息,借条中“月利率2%”中的数字“2”并非其亲笔书写,是徐某自行添加上去的,申请对借条中笔记和文字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另外,蔡某称此事妻子并不知情,她无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对于上述说法,徐某回应,他与蔡某口中的案外人另有经济往来,沈某先后借走两笔借款,且已陆续归还部分。 “借条中月利率在借款时就约定好,由蔡某亲笔书写。”徐某说,“另外,蔡某说的他已归还的30000元中,有两笔就是由其妻经手转账,所以她是知情的。”
妻子到底是否知情?“借款时她并不知情。两次还款都是我将钱给她,指示她代为归还。”蔡某说,因为摊上了这种替人偿债的事情,妻子还跟自己吵过一架。
证据厘清是非曲直
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显示:2016年12月,蔡某妻子向徐某转账10000元, 2017年1月转账5000元。 2017年7月,蔡某向徐某转账15000元,印证了蔡某已分三次归还徐某30000元的说法。
至于蔡某质疑的笔迹问题,法院准予进行鉴定。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数字“2”是蔡某本人书写,且数字“2”笔迹于该借条中其他笔迹是同时书写形成,但不能确定具体形成时间。
对于本案的几个争议焦点,法院综合原被告陈述和各项证据一一厘清。
首先,原告与被告蔡某之间是否有原告出借借款给被告蔡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说法不一。但是从被告蔡某提交的案外人沈某的银行流水记录,可见沈某向原告转账有36000元,并非蔡某陈述的15000元。”法官说,“结合蔡某陆续归还借款30000元的行为,认定对原告徐某2015年8月5日出具的借条所作具有真实性,原告徐某与被告蔡某间具有民间借贷关系。”
其次,借款时是否约定月利率2%?尚欠借款金额多少?有了笔迹鉴定结论,这两问题已不难回答。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方陆续归还30000元本息,经计算,截止2017年7月,尚欠本金43667元。
最后,蔡某妻子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认为,本案借款金额50000元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蔡某妻子向原告蔡某汇款时已知是借款,可视为夫妻一方事后追认,蔡某夫妻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日前,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蔡某夫妻归还原告徐某43667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相应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徐某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
■法官提醒:
切勿将书写借条当儿戏,要谨慎对待,特别是在尚未收到借款以及没有借贷事实的情况下,轻易书写借条,将可能承担没有得到借款但需要偿还借款的风险。当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姓名、金额、利息、交付方式等重要信息一定要约定清楚、书写完整、审查仔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另外,在还款时,要及时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保存好还款凭证,当借款全部还清时,要及时收回借条。■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路余 于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