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国务院扶贫办最近联合下发的一个意见,关于对贫困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公布了相关内容。
最高检、国务院扶贫办,层级相当高,可见其重要性。更重要的是:这个意见的出台,破解了困扰多年的一个难题,更可能会牵涉到很多普通家庭。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记者从几年前的一件旧事,慢慢说起。
从这件旧事说起
这是一个很暖人心的故事,发生在大概6年前。
在慈溪,有个叫徐英的人,当年她41岁,丈夫出车祸去世。
这车祸一出,麻烦来了:徐英本人没工作,女儿还在读高中,家里一下子没了经济来源。
徐英日日夜夜抱着女儿,痛哭不已。
接下来的事更麻烦:法院判下来了,肇事司机要赔徐英母女俩22万余元。
但等法院去执行时,问题又来了:这个司机没财产可执行。
慈溪法院了解到这个情况后,第二个月向徐英一家发放了1.5万元司法救助金,解了母女俩的燃眉之急。
这说明了两件事:第一、有时候,勤奋努力的人,也会因为突如其来的灾祸,陷入贫困;第二、在这种时候,如果能得到司法救助,可以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
但是,因为相关案子总是按先到公安,再到检察院,最后到法院再走几个月这个流程在走的,这就带来一个问题:等这个流程走完,其实至少也离出事时已有数月之久。
流程没法改变,因为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但凡是救助,都以救急为优先考虑,甚至有“救急如救火”这种说法。
所以对因为案子而陷入贫困的当事人来说,司法救助应该是来得越早越好。
这个意见是怎么规定的?
聊完这件事后,那就来聊这个意见。
先解释一个名词,什么叫“贫困当事人”?
总共规定了七种: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
第七种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这一条有个名称,叫“兜底条款”,主要是担心还有前面没列进去的情况。
检察机关在办案的时候,发现了贫困当事人,该怎么办?
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在办完后,再把相关材料移送给扶贫部门。
这个意见中用了三个词:“应当”、“立即”、“优先”。
扶贫部门在工作时,发现贫困当事人,该怎么办?
必须当作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检察院。
要是发现因为犯罪或交通肇事,急需救治,却又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人,这种时候一刻都不能耽误,又该怎么办?
必须立即告诉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先救助,之后再办理手续。
如果细细来读的话,就会发现这些规定相当暖人心。
这条规定,其实相当重要
在这个意见中,还有条规定,也相当重要。
前半段话是这句:“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扶贫脱贫措施的衔接融合,主动对接定点扶贫单位和责任部门”,后半句则是“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贫困当事人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实现脱贫。”
很多规定,在相关扶贫政策中都有,这里就不多说了。
但这七个字很有意思:“社会各方面力量”。社会各方面力量,显然就不光是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还包括民间组织了。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司法救助依照地区来划分,主要有三种模式: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
美国的特色是政府设立相关基金,由政府来进行司法救助;欧洲的特点是依靠大量的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钱主要由政府出;澳大利亚也是依靠大量的民间力量,但政府不会出钱,各民间组织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来筹集资金和支付人力支出。
如果通观这条意见,就会发现:对贫穷当事人,先由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救助,这是救急,可以称之为“输血”,之后再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接力”,用各种办法,帮助他们脱贫。
这就和美国、欧洲、澳大利亚的做法相当不同,后续性很强。
相当有特点。
这项措施,将意味着很多因为刑事案子,陷入穷苦,陷入困境,却无力改变的家庭,将因此而得到更有效的帮助。
法律铁面无情,同时也充满温情。
这个意见相当重要,毕竟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
为这个相当有温情的政策点赞吧!记者黄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