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意外总是来得那么猝不及防。这不,庵东一村民骑车时被一根电缆线绊倒,摔伤住院。当事人没有自认倒霉,而是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讨要说法。日前,慈溪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事发2018年9月19日。当天下午4点左右,家住庵东某村的唐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沿着一条村道往家的方向骑行。就在距家不远处时,却发生了意外:一条脱落的电缆线横在了路上,一个猝不及防,她连人带车被绊倒在地。
唐女士年过五旬,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左侧内踝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同年10月5日伤愈出院,医疗费花了2.1万余元。唐女士做了伤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她因故受伤致左内踝骨折经内固定手术治疗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医疗费6000元。
唐女士决定找这根电缆线的“主人”要个说法。据了解,当时横在路面的那条电缆线是某通信公司慈溪分公司的。于是,今年1月,唐女士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
庭审时,被告方提出几点答辩意见:虽然唐女士受伤与己方管理的电缆有关,但交警部门未认定双方责任,不应由己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外还对部分损失费用的计算提出了异议。
据悉,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所管理的电缆线坠落在地,绊倒了路过的原告,导致其受伤。被告无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事发时是晴天,视线良好,原告在骑车过程中未注意到坠落的电缆,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该对自己产生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
经逐项核算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法院认定原告唐女士的各项损失共计5.8万余元。被告公司承担90%的责任,即需要赔偿原告唐女士5.2万余元。■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童盈芳 刘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