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好心载朋友出去玩,不想途中出了车祸,导致朋友骨折受伤。开车的小董(化名)没想到,好意之举却让自己成了被告。日前,慈溪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在保险公司赔偿后的45万元其他损失中,小董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好意搭乘却酿事故致乘客伤
小伙小董是余姚人。2017年3月6日,他驾车载着女性朋友珍珍(化名)一起去海塘边玩。当时是上午10点多,小董沿杭州湾新区十一塘由东往西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车头碰撞到了路边临时停放的一辆小轿车。猛烈撞击发生连锁反应,被撞的这辆小轿车又紧接着撞上另一辆停放在该处的小货车。
在面对交警的询问时,小董说:“前面有一段道路在施工,有个坡度,我本来想踩刹车,却误踩了油门,结果车子加速后失控,在冲过坡段后车辆直接撞上了停在道路右侧的轿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董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珍珍和另外两辆车的车主无责任。
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的损坏。驾车的小董本人倒没啥事,只是坐在副驾驶座上的珍珍伤得不轻。送医治疗后,她被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右距腓前韧带断裂。接受手术后,于同月25日出院。去年3月底4月初,珍珍又去医院做了螺钉拆除术,受了不少皮肉苦。
据了解,第一次住院期间的住院费用,还有后续的部分医疗费支出,都是由小董掏腰包的,共花了2.8万余元。去年6月,珍珍做了伤情鉴定,被认定构成九级伤残。由于赔偿问题双方协商不下,朋友之间的关系也因此恶化。去年9月,珍珍将小董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共计索赔约46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小董对珍珍的伤残等级有异议,向法院申请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法院予以准许。
经查,小董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限额为1万元/座。因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车上人员座位险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在一案中一并处理,经法院释明,珍珍撤回了对小董车辆保险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追加停在路边另外两辆车的车主及保险公司为被告,法院予以准许。
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今年6月第二次公开开庭。两次庭审,原被告各方悉数出席。
驾驶员被判承担受伤友人的大部分损失
庭上,小董觉得很委屈,他是在带珍珍前往海塘边观海时发生的事故,属于好意同乘的情形,应当减轻自己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无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他觉得另两位车主在路边随意停车对珍珍的受伤也存在过错,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涉案另两位车主及各自保险公司方面基本持一致态度:事故发生由小董造成,两辆车的车主无责任,保险公司只在无责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珍珍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结果出炉,仍为九级伤残,其它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与前次鉴定结论基本一致。经法院逐一核算,珍珍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约47万元。
那么,这笔不小数目的经济损失到底该由谁“买单”?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另两位车主无责任,故两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分别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元,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珍珍1.2万元。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小董驾驶车辆操作失误,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应对珍珍其他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具体是多少比例?法院分析,本案中,小董驾驶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珍珍无偿搭乘该车,故应当适当减少小董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定为另两家保险公司各赔付1.2万元后所剩其他损失的80%由小董承担。扣减此前已垫付的,小董尚需赔付超30万元。
小董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童盈芳 刘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