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将至,不少职业学校学生即将开启实习生涯,积累宝贵的工作经验。然而,实习期间,学生常常处于学校和实习单位双重管理均较薄弱的“真空地带”,实习安全纠纷频发。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职校学生实习受伤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综合各方过错,明确了实习学生、企业、学校三方各自的安全责任边界,为职业教育实习活动敲响了安全警钟。
小林(化名)是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2024年12月,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他自行联系某模具公司申请实习。双方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小林在公司进行为期半年的顶岗实习,每月实习补贴2070元。实习前,小林与学校签订了《学生顶岗实习安全协议书》,明确学校需开展安全教育、跟进实习情况,学生则需遵守校企双方的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一天下午,小林在下班后按公司要求加班。在擦拭设备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小林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4天。司法鉴定结论显示:小林右上臂及右手复合型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右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超过50%,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林将实习企业、就读院校及承保实习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法院核算,小林各项损失合计79万元。
庭审中,模具公司称已对小林开展过安全培训,事故是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致,同时认为学校未尽到指导与管理义务。职业技术学院则表示,已按约定为学生投保了相关保险,并进行了安全教育,事故发生在加班期间且未经学校同意,校方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要求依据实习责任险条款进行赔付。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各方过错的划分。根据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条款以及国家八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作出认定:模具公司违规安排小林加班,事发时无专人在场指导监督,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职业技术学院未及时跟进小林的实习情况,未主动与企业对接并安排指导教师,教育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亦存在过错;小林本人违规操作,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同样负有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实习责任险限额内赔偿8万元;剩余71万元中,模具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职业技术学院承担次要责任,小林自身承担部分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绝非校方与企业的“甩手掌柜”式合作。企业必须严守实习管理规定,严禁安排实习生加班、夜班,配齐现场指导人员,常态化排查设备安全隐患;院校需构建全流程实习监管体系,做实岗前安全教育、岗中动态巡查,补齐校外实习监管短板。同时,实习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严守操作规范,摒弃侥幸心理,守护自身人身安全。建议校企双方常态化落实实习保险投保工作,筑牢实习生权益保障兜底防线。
全媒体记者 杨昀 通讯员 陈露佳 王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