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虚拟货币承兑商”的名号,驾车千里接头取现,实则是帮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赃款。近日,经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10月,市民包先生在使用某APP时,添加上一位“投资导师”,包先生按照“导师”的指示投资虚拟货币,起初进行了多次的小额转账并成功返现,随后进行一笔2万余元的大额转账时,却被提示卡号输入错误,认证失败资金冻结。“导师”告知包先生,只能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解冻”,急于挽回损失的包先生立刻从银行取了钱,并按照“导师”要求打算将86400元现金送至指定地点。
就在前往指定地点的途中,包先生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电话,才知道所谓“卡号错误、返现冻结”不过是犯罪分子的借口,自己早已落入诈骗陷阱。在包先生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前来取现的苏某。
经查,苏某、王某二人事先明知经手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仍铤而走险参与洗钱取现活动。此前,苏某通过社交软件获知线下取现牟利的非法渠道后,赶赴广东与王某会合。二人在上家指示下,由王某驾驶车辆带着苏某前往浙江,在义乌落脚。
作案期间,二人对外假借“虚拟货币承兑商”的身份掩人耳目,上家在某软件群聊中发布取现任务,苏某、王某二人驾车前往指定地点取现。两人打着“虚拟货币承兑商”的名号,见到被害人后先索要“虚拟钱包地址”,被害人一旦提供,则确认其为诈骗目标对象,顺势取走现金。取现完成后,两人会告知上家操作完成,而后由上家操控被害人投资平台的数据,被害人平台账号显示“数额增长”,但没过几天账号就无法提现,甚至平台网页都无法打开。
经查,苏某、王某明知他人要求转移的钱款系犯罪所得,在外地共取现11万元,并转移给上家,在我市欲将包先生被骗钱款8万余元转移给上家未遂,王某从中获利800元。近日,经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全媒体记者 杨昀 通讯员 赵柠柠 马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