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一个认为是车辆买卖,一个却主张是以物抵债。曾经可以把自己名下银行卡借对方使用的关系亲密的两个人,如今却因为一辆路虎车拉下脸来对簿公堂。
李康辉(化名)是宁波人,出生于1946年,从事拍卖行业。被诉的一方是今年31岁的坎墩人杨静(化名)。2015年7月16日,李康辉以杨静尚欠自己车辆转让款25万元未支付为由,要求她即时支付25万元及相关利息。
慈溪法院浒山法庭于同年9月1日及10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在:李康辉把车变更登记过户给杨静的原因;他从杨静名下的银行卡里先后取走的30万元。
李康辉说,在2014年12月12日,经两人口头商定,他把自己的一辆路虎小型越野客车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杨静,当天办理过户手续,待购车款付清再提车,可杨静始终未付款,还在2015年4月10日下午擅自将车开走。经李康辉方调查发现,杨静已在此前向宁波市车管所办理了证书挂失手续,并于4月16日将车以39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他人。
至于在2015年1月11日至1月16日期间,先后从杨静名下银行卡里取出的30万元,李康辉说这根本不是她支付的转让款,理由是这张卡虽在杨静名下,可实际上一直由他持有。只因近期经济纠纷缠身,他特别要求上海的拍卖公司将字画款打入杨静这张卡,以避免被冻结。
对此,杨静持有不同看法。她说,她和李康辉认识很多年了,属于比较好的朋友关系,这车是因为李康辉欠了自己25万元用来抵债的。至于那30万元,“即使是买卖关系,自己也早已经将25万元款项履行完毕,还多借给了他5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间是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另根据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相关规定,被告名下的银行卡内的存款应推定为被告个人财产,原告从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支取存款事实可以视为被告已经偿付涉案车辆转让款25万元,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李康辉不满一审结果提起上诉。日前,宁波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康辉自认其与杨静之间关系密切,至于其指示将30万元款项汇入杨静的上述银行账户的原因及权益,可另行主张。最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魏溪 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