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做做小生意,帮忙换取现金本是常事,但借出自家的收款码频繁换取大额现金,每笔还有不少好处费,这种行为就十分反常了……近日,经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去年2月初,沈某某正如往常一样在自己开的生鲜店里做生意,结账时有顾客提出加个微信,说是推荐朋友买生鲜。想着有生意可做的沈某某没有犹豫,当即加上了好友。又过了几天,这个微信昵称为“发财”的顾客询问沈某某要不要赚点小钱,只需要把生鲜店使用的收款码拍照发给他,他把钱打到这个收款码对应的账户,之后沈某某用现金还给他就行,每进行一笔交易,都会有相应的好处费给沈某某。
接受过反诈宣传的沈某某心里很清楚,天上不会掉馅饼,“发财”用来换现金的钱可能是诈骗或者其他违法犯罪得到的钱。然而,手头缺钱的沈某某仍然选择了与其上家一起“发财”。短短20余天,沈某某换取现金几十次,即使他的收款码曾因此被投诉,仍然抱有侥幸心理。直到一位诈骗案被害人根据收款码找到沈某某,将其报案的材料发给他,沈某某才真正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删除了上家的微信。
2月24日,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沈某某在明知他人要求转移的钱款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生鲜店收款码提供给他人收款,后将现金交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到案后,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沈某某已预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近日,市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沈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盘活”收款码,收取“手续费”,看似只是帮个小忙,实则暗藏犯罪风险。在生活中,要警惕陌生人员借用商家或个人收款码、银行卡等支付工具的行为,不要经手来路不明的资金款项,切莫贪图蝇头小利,以免沦为掩赃帮凶。全媒体记者 杨昀 通讯员 岑时懿 赵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