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可以承包经营,但不可以随意搭建构筑物。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队浒山中队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一起涉林违法案件,当事人伍某在承包的集体山林内,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搭建集装箱“房屋”,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依法立案查处。
据了解,涉案地块位于匡堰镇乾炳村平石水库南侧船底山,山林权属为浒山街道天香桥村集体所有。2010年开始,伍某承包该片集体山林,主要用于杨梅种植。去年,伍某在山林地块上搭建一处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的集装箱,方便山间生产作业。伍某认为,自己承包山林用于杨梅种植,搭个简易集装箱存放工具,属于生产配套,算不上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执法部门可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还可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经执法部门核查认定,伍某在林地上搭建集装箱,属于在林地上实施建设类行为。执法人员表示,伍某虽然承包山林从事杨梅种植经营,但承包经营权不能等同于建设许可,即便是生产配套设施,只要占用林地开展搭建,也必须履行林业审核报批程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在林地上建设构筑物,搭建集装箱同样属于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并非“小事一桩”。
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向伍某开展以案释法,逐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剖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山林水土保持、森林生态系统带来的潜在危害,纠正当事人“承包山林就能随便搭建”的错误认知。经过一番劝说,伍某充分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愿意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置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醒,林地不是“自留地”,凡是需要在林地上搭建构筑物、开展建设活动,务必提前向林业主管部门咨询、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山林承包户要改变认知误区,共同守护好我市山林绿色生态屏障,切勿心存侥幸,避免因不懂法而付出违法代价。
全媒体记者 戎志虎
通讯员 曹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