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本是一起稀松平常的两车碰撞受损交通事故,但由于事故全责方车辆没有投保,又无法与被撞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引发了一起“代位求偿”官司。法官提醒,车辆投保情况要重视,以免出事故需担责时招来不必要的麻烦。
两车相撞
事故全责方却未投保
2015年7月20日17时50分许,在三北大街华胜路路口,两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经交警认定,事故一方的岑芳(化名)负全责,另一方的奔驰车主无责。
一起无人员伤亡的稀松平常的交通事故,原本通过双方保险公司便能顺畅解决。但由于岑芳所驾车辆未投保,事故后又未与奔驰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奔驰车主便要求自己投保商业险的中国人保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代位求偿”。
当时,人保公司根据奔驰车主的要求,对奔驰车进行了定损,扣除残值后,定损金额为11.5万元。车辆维修完成后,人保公司在同年8月27日支付了这笔保险赔偿款,奔驰车主签下权益转让书。
之后,人保公司向事故责任方岑芳追索赔款。在此过程中,人保公司代理人曾口头承诺,如岑芳能在2015年10月1日前支付5万元,此事可就此了结。但在9月30日支付3万元后,岑芳便再未付过款。
为与岑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去年11月5日,人保公司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岑芳赔偿保险代位追偿款8.5万元。
“代位求偿”
保险公司诉请获支持
在庭审现场,岑芳说事故情况属实,但觉得对方的车辆定损过高,存在过度维修可能,且维修时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强行维修,所以对11.5万元的赔偿款不予认可。另外,岑芳提到,当初人保公司的委托律师在事故后同自己协商,双方达成了5万元的赔偿协议,现在自己已支付了3万元,在人保公司拿出所有维修的配件单子的情况下,同意再支付2万元。
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人保公司主张的其承保奔驰车损失11.5万元是否合理?当初人保公司、岑芳之间的口头协议是否生效,对双方有无约束力?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系由人保公司定损,并已实际予以赔付。岑芳认为涉案车辆过度维修,人保公司存在定损金额过高的情况。法院认为,岑芳作为交通事故的全责方,负有对涉案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因岑芳怠于履行责任,奔驰车主申请人保公司定损,并无不当;岑芳认为维修不合理、定损过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经法院释明后,也未提出评估申请,故对其异议不予采信。
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人保公司向岑芳追偿款项时,达成的口头协议为附条件的协议,双方达成时成立,但未生效,免除岑芳部分责任的条件为在2015年10月1日前支付5万元,岑芳仅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了3万元,未完成以上条件,故该协议未生效,人保公司有权继续主张剩余款项。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岑芳给付人保公司保险代偿款8.5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机动车主,对于车辆的投保情况要有足够的重视。如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负有责任的一方应和被害方积极协商、妥善处理;对定损结果等有异议,可找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鉴定。■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魏溪 马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