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的重要生态基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国土空间。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的,不仅需要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还要面临较重的行政罚款。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面临“牢狱之灾”。近日,观海卫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便查处了一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近日,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线下检查发现,在观海卫镇大黄山白洋村港头毛山有一处林地用途被擅自改变用来修筑房屋和棚,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案件移交,对当事人李某涉嫌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图示,拍摄了现场勘查照片。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获取了相关证据。观海卫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05倍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柒拾元整(¥11870.00)。
下一步,观海卫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加大对辖区内林地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全力守护“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发展大计。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