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浒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对建筑垃圾运输车开展的日常巡查中,查处了一起较为少见的违法行为,最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这一决定,并非“法外开恩”,而是在严格执法和规范裁量的前提下,传递出的执法温度与治理智慧。
近期上午9时许,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浒山街道西二环路右转弯拐入慈甬路,行驶至慈甬路与西二环路交叉口往西200米处时被执法人员叫停检查。经检查,该车满载建筑垃圾,数量约为20立方米,主要成分为渣土。该车车载装置设备开启,相关平台能显示车辆行驶轨迹,但未发现电子转移联单登记。
经查明,该重型自卸货车属于宁波某运输工程有限公司,当天在我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输处置建筑垃圾,但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后期改正了违法行为,补录电子联单。显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已构成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据介绍,电子转移联单是指对建筑渣土的产生-运输-处置利用全过程进行线上智慧交互与监控,形成闭环处理的电子信息载体。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对于运输公司来说,可谓是天价罚单。
鉴于当事人按期改正,转移建筑垃圾体积在50立方米以下,且在一年内初次违法,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在这一案件中,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发现并查处问题,表明了“有案必查”的坚决态度,维护了电子联单制度的严肃性和监管闭环的权威性。而“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规范行使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释放出执法温度,给予初次非故意违法的企业一次宝贵的改正机会,降低了因一次过失可能面临的沉重经营负担。
全媒体记者 杨贯 通讯员 张应沛 郑凯